各有关单位、各界人士:
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,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,着力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的积极作用,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10月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,并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给美女av 。邮寄地址: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,电子邮箱:laolinggongzuochu@163.com。
附件: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备案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备案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,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,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,着力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的积极作用,根据美女av部等5部门《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民发〔2025〕51号)、《美女av 关于印发<辽宁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辽民函〔2021〕18号)等有关政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层老年协会是指由老年人或单位发起、组成,活动范围在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,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服务社会的老年人组织。
第三条 对符合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,由所在地县级美女av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登记管理。
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依据本办法,可自愿向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。按照不同规模、业务范围、成员构成和服务内容,由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或由村(社区)党组织领导,村(居)委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。
第四条 基层老年协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:
(一)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,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,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发挥正能量、作出新贡献。
(二)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密切联系老年人,听取老年人意见,了解老年人需求,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。加强与其他涉老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作。
(三)组织老年人积极发挥作用,在基层治理、乡村振兴、科学普及、文化传承、环境保护、促进银发消费、关心教育下一代、无障碍环境建设、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贡献力量。
(四)开展为老服务、老年人互助服务和“银龄行动”等老年志愿服务,组织低龄老年志愿者对高龄、失能、独居、经济困难及“老年父母+残疾子女”家庭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进行探访、帮扶。协助做好老年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。
(五)倡导积极老龄观、健康老龄化理念,引导老年人自尊、自爱、自立、自强,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教育、文化、体育等方面活动,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。
第五条 基层老年协会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协会建设全过程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,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。
第六条 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老年协会备案管理部门,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负责基层老年协会备案;
(二)对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,通过提出建议、发布信息、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基层老年协会业务活动进行指导;
(三)可以通过资金扶持、鼓励社会力量捐赠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发展;
(四)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党建工作;
(五)应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第七条 申请基层老年协会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基层老年协会的名称应该完整准确,包含市、县(市、区)、街道(乡、镇)或村(社区)等信息;
(二)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,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(所、站)、乡镇(街道)社区服务中心、乡镇(街道)及村(社区)退役军人服务站、城乡社区服务站、养老服务设施、老年活动中心、老年大学(学校)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活动;
(三)有思想素质好、组织能力好、服务热情好、奉献精神好的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和骨干,至少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;
(四)有明确的活动宗旨、内容和章程;
(五)有完善的日常工作制度,包括会议制度、学习制度、活动制度、财务制度、走访慰问制度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、公开制度、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等,规范内部治理结构。
第八条 申请基层老年协会备案的,由发起人或单位向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基层老年协会备案申请表;
(二)会员花名册;
(三)章程草案。
第九条 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,符合条件的,予以备案并颁发基层老年协会备案意见书;不予备案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经备案的基层老年协会发展完善,符合登记条件的,应当实行登记管理。
第十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5年。基层老年协会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美女av府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;逾期不换发的,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十一条 基层老年协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《基层老年协会申请变更备案表》,到所在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。
备案的基层老年协会解散、终止的,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、终止,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、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《基层老年协会申请注销备案表》,到乡(镇)人美女av府、街道办事处申请注销备案,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。
第十二条 每个乡镇(街道)或村(社区)至多备案一个同级老年协会,协会可按照不同工作职能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。工作小组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形式运作。
第十三条 备案的基层老年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美女av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撤销备案;构成犯罪的,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。
(一)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;
(二)涂改、出租、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;
(三)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;
(四)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;
(五)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;
(六)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十四条 健全基层老年协会民主监督制度,实行信息公开,保证会员对协会事务享有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。
第十五条 基层老年协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,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。
基层老年协会注销备案后,剩余财产应在备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老龄事业。
第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备案管理办法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辽宁省老龄办、美女av 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》(辽老龄办发〔2014〕31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1.基层老年协会备案申请表
2.会员花名册
3.基层老年协会申请变更备案表
4.基层老年协会申请注销备案表
5.基层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
6.基层老年协会同意备案意见书